主旨:○○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油總廠油槽請准予免徵房屋稅乙案,請轉囑該廠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是項油槽座落、數量、現值及使用情形,俾憑實地勘查認定是否屬房屋稅之課徵對象。說明:二、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至於當作機械設備用之建築物,非房屋稅之課徵對象,前經本部58年3月14日台財稅發字第2917號函釋有案。水泥工廠之水泥槽究係作為儲存原料或成品散裝倉庫之用(課徵對象),抑屬製造過程中之機械設備(非課徵對象),應由該管稽徵機關實地查明認定。○○公司○○煉油總廠所設置之油槽如經查明係作為儲存原料、成品之散裝倉庫使用,應予課徵房屋稅,至該廠拒絕提供油槽有關課稅資料,致無法設立房屋稅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