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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加工用原料轉售保稅區不得辦理沖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33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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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加工用原料如未經加工即行轉售至保稅區(海關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不得辦理沖退稅,係以不得沖退進口關稅、進口代徵貨物稅及商港建設費(編者註:現改徵商港服務費)而言。至於國產應課貨物稅貨物出售(或借)於保稅工廠,仍得視同外銷,准予免徵國內出廠貨物稅(上項貨物所使用之原料如係進口者,因係已經加工,亦得申請沖退進口稅捐)。海關保稅工廠出售(或歸還)前項貨物於課稅區工廠時,應課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