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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客戶繳款之存入憑條存根可作為入帳之原始憑證並免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66425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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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經理公司為辦理履約管理業務,於指定之銀行為建主設置專戶,要求客戶(買方)將房屋及土地款繳至該指定銀行專戶內,買方客戶如經取得銀行出具書有買賣雙方名稱、土地或房屋交易事項(專案名稱、樓別及期別)、金額以及日期之存入憑條存根,可作為入帳之原始憑證並免貼印花稅票。惟建主如係營利事業者,仍應依規定書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