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6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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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收取廢寶特瓶回收處理費開立之收據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27545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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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收取廢寶特瓶回收處理費開立之收據,現行印花稅法並無免稅之規定,應依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
4‰
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