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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收取廢寶特瓶回收處理費開立之收據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27545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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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廢寶特瓶回收處理費開立之收據,現行印花稅法並無免稅之規定,應依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4‰貼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