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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銷廠商有溢退或少退稅捐之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64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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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案件,如於事後發現有溢退或少退稅捐情事,依據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25條(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28條)規定,經辦機關應向有關廠商追繳或補退(廠商亦可自動補繳或申請退還)。上項追繳及補退稅款,均不加計利息。又溢退稅款部分,廠商原依溢退稅額計算所多繳之業務費,應准予比例計算,扣抵應追繳之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