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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銷廠商申請沖退稅捐期限之彈性運用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63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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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外銷廠商已於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第15條(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8條)規定之1年6個月申請沖退期限內申請沖退貨物稅,惟因手續不符或證件不全,經稽徵機關依同辦法第20條(編者註:現行辦法第23條)規定退回補正,倘廠商依限補正,縱逾首揭申請沖退期限,仍應准予沖退;如未依限補正而逾申請沖退期限,則不准沖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