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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銷售貨物勞務已開立發票於收款時在付款憑證簽收者免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016885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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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於收款時在買受人之付款憑證(傳票)簽收或加蓋商號或負責人印章,表示收訖該項交易價款者,准免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