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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銷品申退原料貨物稅有關查欠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3414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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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外銷品申退原料貨物稅案件應否辦理查欠一案,函復如說明。說明:二、(一)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受理貨物稅廠商申退貨物稅案件,應先就該管轄稽徵機關內部各有關單位之間查明無欠稅後,予以退稅。(二)合作外銷案件,由合作之外銷廠商申退貨物稅者,依本部68台財稅第30011號函規定,所退稅款不扣抵貨物稅廠商之欠稅及滯納金。但如該申請退稅之合作外銷廠商與貨物稅廠商同在一轄區內者,應對申請退稅之合作外銷廠商辦理查欠,以加強防欠績效。(三)總公司與工廠不在同一稽徵機關管轄者,在未建立全國查欠連線作業前,為免影響退稅時效,除總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有通報欠稅之資料者外,免通報轄外總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查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