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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糧署分署銷售糧食開立之收款收據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6350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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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糧食局(編者註:現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各分署)各地管理處銷售糧食所開之收款收據,除合於印花稅法第6條免稅規定者外,應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
(依據財政部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30404628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