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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稅廠商已辦妥記帳手續尚未提用原料者准予繼續提用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6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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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稅捐稽徵機關依據外銷品沖退稅捐辦法施行細則第14條(編者註:現行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21條)規定,暫停以後外銷品原料保稅記帳之貨物稅廠商,其已辦妥記帳手續但尚未提用之原料,應准其繼續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