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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業所掣給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3148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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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所掣給利息、手續費、佣金、報酬金等各項收入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