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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料提用日期先於成品出口日期者始准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42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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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規定外銷品沖退貨物稅案件,同一日提用原料與出口成品者,不准退稅,至提用原料日期在前,出口成品日期在後,因已有先後之順序,為執行簡便劃一計,應准予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