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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代辦工程收回墊付款所立之收據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266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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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貴局受國內其他機關委託代辦工程,墊付款項,於竣工後將原始支付憑證檢送委託機關,收回墊付款項,其應對方要求書立同額之領款收據,核屬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2
款及第
7
條第
2
款規定之銀錢收據,應按金額
4‰
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