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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代辦工程收回墊付款所立之收據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2664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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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局受國內其他機關委託代辦工程,墊付款項,於竣工後將原始支付憑證檢送委託機關,收回墊付款項,其應對方要求書立同額之領款收據,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及第7條第2款規定之銀錢收據,應按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