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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底盤加裝水泥攪拌桶後運銷國外可申請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91040175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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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使用進口之底盤,於國內加裝水泥攪拌桶後出口,該進口底盤與打造加裝車身後之整車均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規定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其申請退稅事宜,應依同條例第4條第1款有關「運銷國外」退還原納貨物稅之規定辦理,而無「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編者註:現為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之適用。本案如經貴總局(編者註:現為財政部關務署)查明該公司之水泥攪拌車確係運銷國外,自可依上開規定退還其已納之進口底盤貨物稅;至於申退期限,應比照本部台財稅第760229598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