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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貨物經課稅進口後售與加工出口區事業者可核實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5373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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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國內課稅區廠商自國外進口冷凍機組,經課稅進口後售與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者,可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退還原納貨物稅。說明:二、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已納貨物稅之貨物運銷國外者,退還原納貨物稅,又本部78/08/18台財稅第770261481號函規定,廠商進口已完稅貨物未經使用出口,可予核實退稅,係指廠商進口完納貨物稅貨物放行後未經使用,原貨物退運出口,可依上開條文規定退還原納貨物稅而言。另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課稅區廠商售與區內事業之貨品,視同外銷貨品。則本案課稅區廠商進口完納貨物稅之冷凍機組,如經查明該貨物於進口完稅放行後未經使用,原貨輸往加工出口區者,應視同運銷國外,依前開條文等規定意旨,可退還已課徵之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