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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出口後復運進口整修再出口時未依規定辦理致無法核銷仍應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02574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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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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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間接免稅出口應稅貨物聲頻擴大器
2
批,因故復運進口,經整修後再出口時,未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編者註:相關通關辦法業已明定,本條爰配合刪除)辦理,致海關無法核銷,應予補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