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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戶領取解約金所立收據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75234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保險戶中途退保,領取解約金所立收據,應依照印花稅法第
7
條第
2
款銀錢收據,按金額
4‰
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