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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戶領取解約金所立收據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752346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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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戶中途退保,領取解約金所立收據,應依照印花稅法第7條第2款銀錢收據,按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