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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已稅貨物於掉換出口時退稅並於進口時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2349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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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已課貨物稅之貨物遇有關稅法第29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1條)規定之掉換情事,於貨物退運出口後可取證辦理退稅,掉換貨物進口時應依法課稅核發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