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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代收代付款項所立之收據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222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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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中心(編者註: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接受各發卡銀行委託向特約商店收取手續費,並轉付各發卡銀行,核屬代收代付款項,由貴中心開立收據,貼用印花稅票,交付特約商店,作為費用憑證。(法規內容已依據財政部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62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