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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外銷廠商名稱與出口報單所載不符經補辦變更者應准沖銷稅款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36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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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申請記帳時申報之合作外銷廠商,與申請沖帳時出口報單內所載之合作外銷廠商不符,但經記帳廠商於成品出口後補辦變更合作廠商名稱,應准依規定沖銷原記帳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