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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駐華機構購車依互惠免稅之核銷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91002312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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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向汽車公司購買轎車1輛,依「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3條、第5條第6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條之規定准予免稅。該車輛免稅出廠後,產製廠商應於2個月內持憑「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免稅照證」第1聯與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請領外交機構人員專用號牌」之行車執照影本向貴局辦理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