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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載明收訖等字樣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具銀錢收據性質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80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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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附條件買賣契約書,除契約載明價款「收訖」、「付訖」或「除定金、頭款已另交付外」等或類似字樣者,因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出賣人按所收金額
4‰
貼用印花稅票外,按買賣動產契據,由立約或立據人每件貼用印花稅票新台幣
12
元。
(依據財政部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30404628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