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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載明收訖等字樣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具銀錢收據性質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80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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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買賣契約書,除契約載明價款「收訖」、「付訖」或「除定金、頭款已另交付外」等或類似字樣者,因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出賣人按所收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外,按買賣動產契據,由立約或立據人每件貼用印花稅票新台幣12元。
(依據財政部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30404628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