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9 08: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實際營業應納稅額超過查定稅額應於次月重核娛樂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2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娛樂稅採用依法查定課徵者,如經查獲其當月實際營業額應代徵之娛樂稅超過查定稅額者,稽徵機關應於次月參酌其實際營業情形,重新核定娛樂稅;至當月之稅額,既經查定,無須補徵。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