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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實際營業應納稅額超過查定稅額應於次月重核娛樂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21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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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娛樂稅採用依法查定課徵者,如經查獲其當月實際營業額應代徵之娛樂稅超過查定稅額者,稽徵機關應於次月參酌其實際營業情形,重新核定娛樂稅;至當月之稅額,既經查定,無須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