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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調查結果可用為次期核定稅級之依據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3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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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對於娛樂商經予評定等級稅額後,如根據調查資料,發現該營業人實際營業額已超出或低於所評定稅級時,可於次期起參酌實際營業額重行核定稅級,不予追溯退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