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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機不因教學用而免徵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8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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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學校購買公司之電視機作為教學之用申請免課貨物稅,於法無據,應予不准。說明:二、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4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3條)各款所列舉之免稅項目,並未包括教學用品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