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達起徵點免徵營業稅於計算娛樂稅時其營業淨額無可扣除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250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地方稅查核技術手冊─娛樂稅查核實務」中,有關娛樂稅之計算公式,如屬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免徵營業稅案件,於計算營業淨額時,應無營業稅可資扣除。說明:二、依照營業稅法(編者註: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3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按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13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娛樂業即係依前條規定查定銷售額,以課徵營業稅,而依前開規定查定之每月銷售額並未包含營業稅額在內,故本案娛樂稅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免徵營業稅案件,其經查定之每月銷售額,既不含應納之營業稅額,於計算娛樂稅時,其營業淨額應無營業稅可資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