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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非職業性表演之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2751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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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法第5條第3款所稱非職業性表演之認定標準,本部經於本(75)年邀集有關單位會商,獲致結論如次:()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等非營利組織舉辦之歌唱、舞蹈、音樂演奏會,其表演人應具有非職業性表演人之身分。至於表演人身分之認定問題,應由稽徵機關就其職業、身分等情況據以認定。()國外來台表演之團體或個人,其身分之認定,與我國有邦交者,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證明或外國駐在我國之使領館出具證明;與我國無邦交者,應由駐外代表或外國駐在我國之代表出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