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第5條第3款所稱非職業性表演之認定標準,本部經於本(75)年邀集有關單位會商,獲致結論如次:(一)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等非營利組織舉辦之歌唱、舞蹈、音樂演奏會,其表演人應具有非職業性表演人之身分。至於表演人身分之認定問題,應由稽徵機關就其職業、身分等情況據以認定。(二)國外來台表演之團體或個人,其身分之認定,與我國有邦交者,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證明或外國駐在我國之使領館出具證明;與我國無邦交者,應由駐外代表或外國駐在我國之代表出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