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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擅自產製銷售者應補稅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32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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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擅自產製之「私酒」,已出廠銷售部分,應據所查得之帳冊憑證或銷售單據等足資核計其出廠數量或金額之資料,予以補徵菸酒稅並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