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貴公司銷售與ÍÍ航空公司飛航於桃園中正機場與高雄小港機場間接駁線航空器之用油,營業稅可否適用零稅率並免繳貨物稅乙案。說明:二、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規定,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又依據貨物稅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稅貨物運銷國外者,免徵貨物稅。本案ÍÍ航空公司飛航於桃園中正機場與高雄小港機場間接駁載客之航空器,如確係由飛航國際航線之航空器,自國外載運旅客至中正機場下客後,原航空器續飛至高雄小港機場,或自高雄小港機場載運旅客後,再飛航至桃園中正機場載運出境旅客離境,確未載運國內旅客者,該桃園中正機場與高雄小港機場間之航程,應屬原國際航線之一部分,其所用油料,可依上開規定,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並免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