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19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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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酒主管機關依法抽檢酒所無償取樣供驗之菸酒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661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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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菸酒主管機關依法(編者註:依據菸酒管理法第
38
條取樣檢驗)。執行抽檢,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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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莊無償取樣供檢驗用之菸酒,可免徵菸酒稅。至菸酒主管機關開立之取樣收據,應併同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保存,以供查核。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