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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5 05: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菸廠產製香菸所使用之酒精無免稅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69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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ÍÍ菸廠採購之酒精,係於香菸製造過程中作為香料之溶劑及載體。於菸絲輸送和菸絲堆積儲存時即已揮發,菸品中無法驗出酒精成份,與供作燃料,化驗性質相似,屬已被消費範疇,依菸酒稅法第5條及同法稽徵規則第30條第2項規定,該廠採購酒精應無免稅之適用。至國稅局已核准○○菸廠免稅採購酒精部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可免辦理更正,惟自本函發布日起應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