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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廠產製香菸所使用之酒精無免稅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69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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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廠採購之酒精,係於香菸製造過程中作為香料之溶劑及載體。於菸絲輸送和菸絲堆積儲存時即已揮發,菸品中無法驗出酒精成份,與供作燃料,化驗性質相似,屬已被消費範疇,依菸酒稅法第
5
條及同法稽徵規則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該廠採購酒精應無免稅之適用。至國稅局已核准○○菸廠免稅採購酒精部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可免辦理更正,惟自本函發布日起應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