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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變性酒精供製藥用者應課稅但供工業及軍事用者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32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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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製藥用之未變性酒精核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依法應予課徵菸酒稅,至供工業用及軍事用之未變性酒精,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檢附經濟部工業局及國防部之同意或證明用途之文件者,免徵菸酒稅。二、本令自9281起生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