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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未變性酒精供製藥用者應課稅但供工業及軍事用者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32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供製藥用之未變性酒精核屬菸酒稅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酒」之範疇,依法應予課徵菸酒稅,至供工業用及軍事用之未變性酒精,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檢附經濟部工業局及國防部之同意或證明用途之文件者,免徵菸酒稅。二、本令自
92
年
8
月
1
日
起生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