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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馬與大陸地區運輸工具之往來以出口論供該船舶使用之油料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23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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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運輸工具之往來及貨物輸出或寄送既以出口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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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有船舶,如經查明並未兼營航行金門、馬祖與本島間者,則產製廠商銷售供該船舶使用之油料,依貨物稅條例第
3
條第
1
項
2
款規定,可免徵貨物稅,至於其免稅作業方式比照一般銷售予國際海運船舶用油免稅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