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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藥檢局進口之測試樣菸仍應課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捐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字第094041101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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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進口之測試樣菸如經查明係屬現行關稅法第49條或第52條免徵關稅之貨物,其營業稅亦可免徵。另查菸酒稅法並無對測試或檢驗用菸品有免稅之規定,該批香菸於進口時,仍應依法課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