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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學生團體於校內辦理收費之相關活動應報繳娛樂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8969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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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學生團體於校內辦理收費之相關活動,是否可免徵娛樂稅乙案。說明:二、查依現行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電影、演唱會及舞會均屬課徵娛樂稅範圍。故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依現行娛樂稅法第8條之規定,均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等手續。三、次查「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或「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分別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或第3款規定,始可免徵娛樂稅。學生團體既非該條款所規定之免稅對象,其在校園內辦理有收取費用之娛樂活動,自應依法報繳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