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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銷遊艇用之電器類可先行具結免稅進口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0786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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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外銷遊艇製造廠商進口電器類應稅貨物,准先行具結免稅進口,俟遊艇出口後再行銷案。說明:二、外銷遊艇製造廠商進口課徵貨物稅之電器類貨物裝置於遊艇上外銷,為簡化手續,可憑經濟部工業局證明函與遊艇製造廠商敘明除供遊艇裝置不轉售或移供其他使用之具結書後,准予免徵貨物稅進口。三、遊艇報運出口時,報單上應詳細註明使用原具結進口電器之名稱、廠牌、規格及數量等有關資料,經海關核對相符後予以銷案。四、免稅進口電器類貨物,如經查獲未經補稅私自改作他用或內銷者,應按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4款規定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