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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口商提供之出口報單副本得將離岸價格等三欄遮蓋後影印提供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2528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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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免稅出口後,供產製廠商申請銷案用之出口報單副本,出口商如認為該報單副本所載之資料確有保密需要者,得將「離岸價格」等3欄遮蓋後影印提供。說明:二、應課貨物稅貨物免稅出口後,產製廠商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0條規定,應檢附免稅照及出口報單副本,申請銷案。出口商送交產製廠商之出口報單副本,如認為報單副本上所載之資料確有保密需要者,出口商得將「離岸價格」、「運費」、「保險費」等3欄予以遮蓋後影印。該出口報單副本之影本,應由出口商連同該副本送請所在地國稅局或分局就有關記載項目核對並簽證「與海關核發之原本相符」字樣後,轉交產製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