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貴館(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立體電影院門票收入,不符娛樂稅法第4條免稅規定,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說明:二、查電影為娛樂稅法第2條列舉之課稅項目,應就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娛樂稅。又依同法第3條規定,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貴館立體電影院既提供電影供人欣賞,且有對外出售門票,自應依照上開規定代徵娛樂稅,不宜有所例外。三、次查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始可免徵娛樂稅。貴館立體電影院之門票收入,非直接供本事業之用,應依法課徵娛樂稅,係闡明上開法條規定,於法尚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