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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以免稅方式輸出應稅貨物海關應核發出口報單副本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41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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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以免稅方式輸出應課貨物稅貨物,不論其價值多少,海關如應廠商之申請,應一律核發出口副報單(編者註:已改為出口報單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