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由進口或產製專供生產電漿顯示器模組用之玻璃可檢具相關證件申請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046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自本令發布日起,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生產電漿顯示器模組用之玻璃,可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海關或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貨物稅。二、本令發布時,未確定案件適用本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