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貴部消防署為辦理消防車輛免徵貨物稅、使用牌照稅相關車宜,建議重新函示消防車之定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暨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條第1款及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附有特殊設備(裝置)及特殊標幟專供公共安全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係指專供公共安全目的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而言;亦即以附有固定特殊設備(裝置)及特殊標幟之消防車始有免稅規定之適用。茲為因應時代之變遷與社會安全之需求,本部同意酌予放寬上開免稅範圍,除貴部發布之「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列舉之「消防車」外,其他救災車類及消防勤務車類之特種車輛,如車上附有專供實際消防功能、火災現場救災及消防警備用之固定特殊設備(裝置)及特殊標幟,且不易拆卸移作他用者,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