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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調米酒應按其出廠或進口之型態及包裝上之標示情形核課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832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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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之自調米酒,應按其出廠或進口之型態及包裝上之標示情形核定課徵菸酒稅。說明:一、依菸酒稅法第3條規定,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亦即按其出廠或進口的型態依同法第2條及第8條規定之課稅分類按不同之從量稅額課徵菸酒稅,惟酒類商品應依菸酒管理法之相關規範辦理標示,故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之自調米酒,遇有未依規定標示者,除按其出廠或進口之型態並應參照其包裝上之標示情形核定課徵菸酒稅:(一)以盒裝型態組合出廠或進口,盒裝內容物包括酒精及米類蒸餾酒,不論其內外包裝,只要其中一項未依菸酒管理法之規範辦理,而取巧標示「米酒」字樣者,因其係以「米酒」型態銷售,應將符合酒類定義之產品個別容量加總,按米酒歸類課徵菸酒稅(例如:包括米類蒸餾酒、酒精及調和水之盒裝型態出廠或進口,若其外包裝印有米酒字樣,則以米類蒸餾酒及酒精合計之容量,按米酒稅類計課菸酒稅)。(二)以盒裝型態出廠或進口,內外包裝均依實質內容標示者,應就個別產品內含屬性及容量,按其實際課稅分類從量課徵菸酒稅(例如:包括米類蒸餾酒、酒精及調和水之盒裝型態出廠或進口,均分別依實質內容標示者,則以米類蒸餾酒、酒精個別容量,分別按蒸餾酒、酒精稅額計課菸酒稅)。(三)自調米酒以單獨產品出廠或進口者,若標示與實質內容不符者,應依實質課稅原則從高核定其課稅分類,從量課徵菸酒稅(例如:實質內容為酒精,卻標示為米酒,則按米酒稅額計課菸酒稅)。二、各地區國稅局及關稅局於受理登記及申報繳納菸酒稅案件時,應詳實審查上開出廠或進口之型態及包裝上之標示情形與產品內含屬性及容量,本諸實質課稅原則核實課徵菸酒稅,防止廠商脫法避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