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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警備車等自領牌後始申請免徵牌照稅不宜溯及原發照日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449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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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備車、偵防車及巡邏車,既經查明係領牌後始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核與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2項「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之規定不合,應自申請時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宜再溯自原發照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