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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鄉鎮市公所非屬公益社團其經營收取代價之娛樂場所仍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903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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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鄉鎮市公所非屬娛樂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其為公共造產經營之娛樂場所,收取代價,仍應依照娛樂稅法第2條之規定,課徵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