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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半成品酒醪屬應稅酒類甜酒釀及酒糟則否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447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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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含酒精成分超過0.5%之「半成品酒醪」,核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應歸屬其他酒類並按發酵完成之酒精度依法課徵菸酒稅;至「甜酒釀(成品)」及製酒之殘物「酒糟」,核非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應予免徵菸酒稅。二、本令自94年8月1日起生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