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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製造汽車用強化安全玻璃之用料由稽徵機關逐案核銷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6844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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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汽車工廠採購平板玻璃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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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玻璃公司加工為汽車用強化及安全玻璃,其用料核銷標準,授權稽徵機關逐案依實際耗用原板大小,但不包括破損之損耗在內,逕行核銷,並請派員不定期抽核。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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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玻璃公司應按其加工之每一車種使用之平板玻璃逐案依實際耗用原板大小列表,但不包括改切、磨邊、強化膠合之破損損耗在內,送由該管稽徵機關以憑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