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企業併購法規定收購而取得其他公司之不動產應申報契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608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公司法人依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4款規定收購而取得其他公司之不動產,是否需申報契稅疑義一案。說明:二、不動產因買賣等原因而取得所有權者,依契稅條例規定,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準此,公司法人依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4款規定收購而取得其他公司之不動產,自應申報契稅。至於單獨申請抵押權移轉登記,並非所有權移轉,應無申報契稅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