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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企業併購法規定收購而取得其他公司之不動產應申報契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608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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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司法人依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4款規定收購而取得其他公司之不動產,是否需申報契稅疑義一案。說明:二、不動產因買賣等原因而取得所有權者,依契稅條例規定,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準此,公司法人依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4款規定收購而取得其他公司之不動產,自應申報契稅。至於單獨申請抵押權移轉登記,並非所有權移轉,應無申報契稅之問題。